民法通则中侵犯姓名权的两种表现,盗用姓名和冒用姓名有什么区别?

民法通则中侵犯姓名权的两种表现,盗用姓名和冒用姓名有什么区别?,第1张

民法通则中侵犯姓名权的两种表现,盗用姓名和冒用姓名有什么区别?

位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关于侵犯姓名权的相关咨询。姓名权被侵犯有三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其一是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其二是盗用他人姓名;最后一种常见的形式是冒用他人姓名;其中,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您所说的情况是盗用他人姓名的情况,是构成侵犯姓名权的。对于姓名权被侵犯的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所以,您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上述的民事责任。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可以咨询我,我将竭力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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