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他的待遇比其他的在职人员要低,干的活却是一样多,请问公司这样作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
您好!我想咨询一些事情。
我的一个亲戚是中国石化的,前几年因为抗洪抢险得了血吸虫病,已经鉴定。
目前我的那位亲戚想问问:在职工伤职工的待遇是不是要比在职的非工伤职工的待遇低?现在他的待遇比其他的在职人员要低,干的活却是一样多,请问公司这样作有法律依据吗?谢谢,急盼!
根据您的提问我个人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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