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否可以申请经济赔偿,2,应该由谁来赔偿,3,我是否应该承担取暖费用?
我于2004年购得商服用房一套,自从2005年3月入户以来屋内供热设施一直无法提供正常使用温度,通过测试只有11.78度,以至于我房长达一年无法正常出租使用。2006年我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三分之一的价格才勉强将此房出租出去。由于室内温度低,承租方拒绝缴纳取暖费用,同时,供热公司仍在向我们催缴三年的取暖费用及滞纳金。
我想咨询一下:1。我是否可以申请经济赔偿?2。应该由谁来赔偿?3。我是否应该承担取暖费用?
1、经济赔偿应当无法要求;
2、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你能够证明三年的室内温度都在11。78度,是不用承担采暖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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