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否合法,另外,我现已30年工龄,以上无效的合同是2年前企业改制时签订的,我能否享受改制时?
被诉人单方面添加的劳动合同条款,经劳动仲裁被判定该合同无效。于是重新商定劳动合同,被诉人仍然要求添加上述单方面的劳动合同条款,具体内容为:
乙方进入甲方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甲方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不计发原单位改革时应计发的经济补赏金。
如果我不签,被诉人认为我拒签劳动合同,欲和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这是否合法,另外,我现已30年工龄,以上无效的合同是2年前企业改制时签订的,我能否享受改制时,工龄25年以上具有的协保待遇。求助答复,万分感谢!
应当享受有关待遇,应比照同岗位职工的待遇同等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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