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能否申请仲裁,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有,北京对合同期和服务期两者关系如何规定?
我公司制度规定:接收的进京毕业生须为单位工作满三年,每少服务1年追究1万元违约责任。并且与毕业生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我们的劳动合同是1年一签,每年年初签定,合同期为1年。某毕业生入职后,工作了半年,也就是到年底,提出离职,单位追究其违约责任,他总是推脱,但也不反对交纳,只是想减免。公司明文规定,不让减免,后来他手机关了,我们无法联系到他。由于年底公司结构调整,在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我们现在能否申请仲裁,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有,北京对合同期和服务期两者关系如何规定?据我知,服务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与员工续签合同的,员工应续签。(争议未超过2个月)
位律师回复如果贵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在接收该大学生工作必须忙三年的情况下,双方协商后才录用的,那么单个的劳动合同的一年期限届满后,你单位要求对方续签,是合法的!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