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村民委员会公章,这份协议是否有法律效果;我是否还要提供继母的居住房?
我是上海农村的,89年结婚时父母给了一套农村住房,父母另买一套并搬过去住,2002年父亲去逝,继母就搬过来住,2003年就继母居住我和二个同父异母的弟弟签订一份继母的居住协议,(我3岁母亲去逝,5岁父亲就娶了现在的继母,后来继母生了二个弟弟)协议约定从协议签定生效致2006年12月31日继母的居住房有我负责,2007年1月1日起有二弟负责母亲的永久居住房,三弟是过继出去的,所以不承担母亲的居住问题,我;二弟;继母;都在上面签字,三弟是证明人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并盖上了村民委员会的公章。
现在,我和前妻已离婚,农村住房判给前妻,前妻上诉法院并判继母搬出去。
于是,继母和她两个儿子说这份协议不合理,现在已上诉法院,要求从新签定,并要求我继续提供继母的居住房。
请教:
三方签定的协议,有证明人,有村民委员会公章,这份协议是否有法律效果;
我是否还要提供继母的居住房。
协议有效.你若有能力,有条件,应当继续履行协议,承担赡养继母的义务.若已无力履行当年协议,可协商由弟弟承担赡养义务而减轻或免除你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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