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当依据民法起诉还是依据行政管理职能处理该案,学校可否解除与该户的集资协议?

学校应当依据民法起诉还是依据行政管理职能处理该案,学校可否解除与该户的集资协议?,第1张


1/学校在划拨地上集资建房,职工与学校签定了集资建房协议。学校和集资户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管理关系?还是两者兼而有之?

2/房屋已竣工验收,工程队已把房屋交付学校,但结算审计尚在进行之中。学校按工程队的初步报价要求集资户先交纳部分房款,等结算下来多退少补.集资户认为暂定的房价过高,在仅付集资初期少量房款的情况下就强行入住,学校应当依据民法起诉还是依据行政管理职能处理该案?学校可否解除与该户的集资协议?

位律师回复

1\学校与集资户之间既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行政管理的上下级关系.2\学校可以起诉要求违约的集资户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也可给予其纪律处分.若集资户受到开除处分,自然就可解除与其集资建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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