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四天的(06年财务结算期以外)的事实劳动该怎样计算,是属06年的工作还是07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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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该是2006年12月31日到期。可是,在公司的财务结算日子是每月的25号。在12月25号时我全年的财务帐全部结清。当时扣除了我一年来‘未完成任务工资’125.00元。26号,该是07年的计划和工作了。可是,在26号公司没对我有任何通知。于是我又继续上了班。


29号公司通知说我的合同期已满,不再和我续签合同。可我在26号至29号所发生的事实劳动,又该是07年1月份的工作。


请问:我这四天的(06年财务结算期以外)的事实劳动该怎样计算?是属06年的工作还是07年的工作?

位律师回复

如果你已领取的工资是12月份且未少,则公司无不妥之处,若扣的125元为发工资之后那几天的工资,则是不合理的,一为你已实际提供了劳动,二则若公司这让工作或不安排工作,那是公司的问题,而非你不工作,所以最后几天的工资公司应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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