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根据总则3,5条普及原则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是否合理?
我是一名学生,学生之间打架造成对方伤害。根据对方的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最后是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十级34款之规定,又根据总则3.5条普及原则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是否合理?
不应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我是一名学生,学生之间打架造成对方伤害。根据对方的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最后是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十级34款之规定,又根据总则3.5条普及原则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是否合理?
不应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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