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这个为理由说我们住的是两人一间的病房,不符合他们的报销规定,我想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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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于2007年1月份患心肌炎住院,她在学校买有一份50元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我们没有看到任何有关保险公司免责和理赔的条款,手里只有一张交款的收据和业务员姓名和联系电话,而有很多家长连收据也没有。我的孩子住院后,我们向业务员报案,业务员说负责向保险公司报案,之后没有任何保险公司的人只告诉我们花费1000元以下按50%报销,1000元以上按60%报销,再没有告知任何事宜。出院后我女儿共花费1420.28元,业务员于2007年3月20将赔款收据交给我,只给报销了374.69元,我向其询问哪些是保险公司赔偿的,哪些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其称不清楚,把我支来支去。象这种我们没有看到保险任何条款的情况下,也根本不知道哪些是他们的理赔范围,我想问一下,这种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保险赔偿,在法律上可以予以确认吗。另外他们从我女儿的总住院费用中给扣除了570元,其中包括其它70元(诊查费)、取暖费97.5元,阿奇霉素、川虎宁13.5元,最大的一笔是住院费390元给扣除了,据保险公司的人讲这390元扣的是床位费,他们说只给报销正常床位的费用,说我女儿住的不是四张床的普通病房,以这个为理由说我们住的是两人一间的病房,不符合他们的报销规定,我想请问,一个孩子在夜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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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心肌炎属于意外伤害吗?建议看看保险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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