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也可按《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若可以解除,我需要交纳相关违约金吗?
您好:
我现在的工作岗位与我和公司签定的合同上工作岗位不相符。按照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引发的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相关精神,公司要更换我们的工作岗位,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可我们的合同中,又写明了这么一条:乙方(劳动者)同意甲方(公司)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进行适当调整,包括在甲方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的异地调动。我想问的是:
1。合同上写明的这一条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相关条例,是不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2。公司在没征得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已经对我们的工作岗位做出了调整,而我也已经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了一年多的时间。由于先前对《劳动法》相关规定不知情,所以未提出任何异议。我想知道的是:我现在是否可以因为此而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我需要交纳相关违约金吗?
3。如若我想更换现在的工作岗位,我该怎么做?如和公司领导协商后未果的话,是否也可按《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若可以解除,我需要交纳相关违约金吗?
4。有关违约金的问题,在龙岗,什么样
看看当地劳动局的劳动合同规定,如果约定违反了规定,以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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