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四个月的工资2万元人民币给乙吗?
乙在公司B的权益从2006年5月开始,公司B在安全评价市场受到公司A以前的“6.30事件”影响一直开展不顺畅,特别是政府安监部门的关系理不顺,营业收入达不到最低运营保障要求,处于亏损状态。
没有也制定章程实施。公司投股人甲时常不理公司B职员的意见,将公司的资源完全私有化(个人占有),不接受乙和其他人的监督,财务上自己填写报单、自己批。公司的货款由甲和其父丁收,不到财务交账归口,没有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属于挪用公款。甲和其父丁时常以自己不发生工资为由,拒发乙的工资,至今还有四个月的工资(2万元人民币)未发给乙,公司照此发展,乙不但得不得到应有的工资,连所有投资化为泡映,为进一步降低乙的风险,乙作出决定降低风险的措施:
请问:
1、是否为广州市某公司的正式股东?
2、乙有权利要求公司退回乙所缴纳的费用人民币13万元吗?
3、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四个月的工资2万元人民币给乙吗?
是不是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如果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广州谭律师:13828473168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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