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中间也应是我的”是否有理,若有,依据如何,若没有,那依据又如何?

那中间也应是我的”是否有理,若有,依据如何,若没有,那依据又如何?,第1张

1982年林业“三定”时,有一村民小组取得一本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界林权证书。按该证书中所勾的界线图体现出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是:在同一座石山中的两头的石山面积有红色闭合线勾出标明其所有权是该组的,但该座山中间部分的面积留空,并没有红色闭合线勾图。现另一对该石山没有山界林权证书的村民小组对中间部分的石山面积的所有权提出异议,而原持有证书的小组也主张该石山的所有面积均是其本组所有。


请问:持有证书的小组主张“石山的两头是我的,那中间也应是我的”是否有理?若有,依据如何?若没有,那依据又如何?

位律师回复

确认山界林权应该以山界林权证书为准,在山界林权证书不能明确时以使用时间为准,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由于此类案件均比较复杂,建议带上材料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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