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应补发我的工资,我现以上诉中级法院,我的要求是否正确?
我公司于今年初进了改制,在没有协商的情况下给我下达了合同书。合同期限为3年,说是变更合同,我没有同意。因为要是变更合同你不能变更合同期限,可以变更其它内容,在下合同书时别人有10年合同书,5年合同书。我问公司领导为什么给我变更3年,有人变更10年,5年?领导说他们是干部,你是工人,所以就跟你签3年。在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我没有签字,公司就不让我工作并停发了工的工资。我认为公司这种做法有违劳动法损害了我职工权益。我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保持原合同期限)并补发工资,。法院说你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而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应补发工资。
我想问一下,在没有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原合同是否有效,理应补发我的工资,我现以上诉中级法院,我的要求是否正确?请发表意见,谢谢!
意见陈述给中院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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