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定合同时不完全有责任吗?
我是一名企业出纳,在负责一项最后结算本单位的企业道路维修工程款时,忘记先前已付给对方的材料款(工程队负责人打有欠条),总结算时又重复付出。但当初签定工程合同时,单位与该工程队草拟一份,合同中只有我单位工程人员的签字,并无对方工程队的签字,首付材料款时,工程队负责人打有欠条(欠条上我单位工程负责人写有″此工程先预付″等字样)
请问出纳对这笔帐该怎办,企业签定合同时不完全有责任吗?
多给工程款企业有责任,可以诉讼不当得利要回.
我是一名企业出纳,在负责一项最后结算本单位的企业道路维修工程款时,忘记先前已付给对方的材料款(工程队负责人打有欠条),总结算时又重复付出。但当初签定工程合同时,单位与该工程队草拟一份,合同中只有我单位工程人员的签字,并无对方工程队的签字,首付材料款时,工程队负责人打有欠条(欠条上我单位工程负责人写有″此工程先预付″等字样)
请问出纳对这笔帐该怎办,企业签定合同时不完全有责任吗?
多给工程款企业有责任,可以诉讼不当得利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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