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还是单位职工,我能否要求领取1998年1月至1999年9月期间的生活费和其他待遇?
律师您好:
我所在企业于1997年12月31日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进行了改制,闭门停业,全员下岗,并进行了公告和通报,但企业未与我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1998年1月6日,企业将我送交失业保险中心,由于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中心不接受我。1999年9月30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我补交保险费后,送交失业保险中心,并补办了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手续。随后,我领取了两年失业保险金。
请问:1998年1月至1999年9月,我是否还是单位职工?我能否要求领取1998年1月至1999年9月期间的生活费和其他待遇?
不能,因为劳动关系实际上已经终止,只是手续未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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