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资才拿到2006年10月份,我辞职走的话,公司是否 把我剩下的工资给我?

我的工资才拿到2006年10月份,我辞职走的话,公司是否 把我剩下的工资给我?,第1张

你好,我是2006届毕业生,与公司签就业协议的时候违约金达10000元(附件合同上的),试用期半年,7月1号工作的,我是12月份交的辞职报告,一月个月后提出离开,公司说我走的话需要交违约金。

请问:1,我违约吗?

      2,我的工资才拿到2006年10月份。我辞职走的话,公司是否 把我剩下的工资给我?

谢谢!

位律师回复

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关系,公司还应补发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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