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离的婚)如果以后判决,他们能对我或前夫的生活住房执行吗?
我与前夫于2006年3月份协议离婚,双方各有一套住房,各带一个儿子.因前夫由于应收款暂讨不回来,而供应方厂家为了20000多元货款(该货款是前夫个人做生意在2005年欠下的,)在2007年2月1日起诉前夫,并且说这是我们婚前欠的货款,我也应负连带责任,他们这样讲有理吗?
律师,另外我想问,货款应该是婚前2005年欠的,(2006年3月离的婚)如果以后判决,他们能对我或前夫的生活住房执行吗?一套住房是1998年买的,另一套是2003年买的。
生活住房不能执行,但可以执行你二人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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