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2月1日起诉前夫,并且说这是我们婚前欠的货款,我也应负连带责任,他们这样讲有理吗?
我与前夫于2006年3月份协议离婚,双方各有一套住房,各带一个儿子.因前夫由于应收款暂讨不回来,而供应方厂家为了20000多元货款(该货款是前夫个人做生意在2005年欠下的,)在2007年2月1日起诉前夫,并且说这是我们婚前欠的货款,我也应负连带责任,他们这样讲有理吗?
位律师回复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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