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直以来少发了很多年终奖,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违反劳动法?
(1)我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具体的合同条款是“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但休假时间可作调整。”但是,员工的休假必须向总经理提出,批准后才能休息。但是对于员工的休假申请,公司总以工作忙,以后再安排补休来拒绝我们的申请。因此,员工一般每个月休息都最多2天。
请问,根据劳动法,弹性工作制是否需要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才能实行?
(2)合同条款:“年终奖励暂按场长标准执行,3000元/年,按实际月数计算,但必须工作到年终,如工作未到年末,不给予年终奖励。”
但是公司发年终奖是无故扣了500元,说扣钱是根据每个员工的岗位责任完成情况来发年终奖的。但是员工岗位责任制只有一个草案并没有粘贴公开,而且员工没有签名,公司没有盖章。
请问这样的岗位责任制生效吗?(合同中并没有注明年终奖可以减少。)公司可以此为据扣钱吗?
(3)很多同事合同到期的时间都是7月份,根据合同“如工作未到年末,不给予年终奖励。”,因此,每个非年终合同期满的同事走的时候都领不到上半年的年终奖。公司一直以来少发了很多年终奖。
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违反劳动法?哪些同事的上半年终奖可以追回来吗
无论它什么性质的工作制,综合起来是不能超过法定的标准的.且必须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否则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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