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赔偿合同所规定的未满3年要交公司的6000元违约金?
我05年7月份毕业后到一家台资企业上班,合同工资为1600元(其中:基本工资700元,职务300元,满勤200,津贴和其他400元)。工作后公司要求我们每天加班3个小时,周六加班,周日看情况加班。但是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每小时是以基本工资700/167.4再对应乘1.5倍,2倍。
就以上情况我想请问 :合同上有注明“如果公司未依据法律规定给予职员劳动报酬,职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针对该条款,我是否可以就加班加点工资问题视该合同可以解除,并不赔偿合同所规定的未满3年要交公司的6000元违约金?
以上问题,烦请给予指导,期盼您的回复。谢谢!
可以这样提出主张,但如与单位不能就此达成共识,需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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