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则赔偿对方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整,那我请问我是否有权利拿回我的租赁押金?
2006年12月我先生和朋友合伙做生意租了三房两厅的房屋。合同是2006年12月1号至2007年12月31日到期。因为合作没有谈成。因为房屋过大过于奢侈。所以我们于2006年12月26日提出退出租赁房屋。我们当时租赁是已经付于对方当月房租外还另缴押金6400元(人民币)由于我们毁约。房主拒绝退还押金。房屋有两款合同是这样写的的。
1。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乙芳应一次过向甲方交纳租赁押金(6400)元整。此押金只作履约保证金,不抵扣租金,租赁期限满后,甲方一次性退回给乙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随意毁约,否则赔偿对方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整。
那我请问我是否有权利拿回我的租赁押金?房主的做法是否合乎原理。
很难说!得依整个合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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