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指点一二
各位律师,你好!
同我前面的问题所述,我在同单位顾主结帐回家4天后发生脾脏破裂,经抢救生命得以挽救。医生告之脾肿大不是两三天之内的事情。
我认为这属于工伤且经法医鉴定迟发性脾脏破裂成立。
而劳动局以事发超过48小时为由不认定是工伤,现在我打算以人身损害来起诉,请问这样合理吗?如果可以,请问我还需要哪些证据呢?法院立案还需要通过劳动局吗?
(个人认为不走工伤认定不需要申请劳动仲裁,但人身损害赔偿第12条,即: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处理不知道作何理解,请各位指点一二------《工伤保险条例》达不到工伤认定难道也达不到人身损害吗?
谢谢各位了,感激不尽!
48小时的说法非常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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