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办理丧事家属误工费360元(3人×2天×60元)(9)财产损失费2202元?

(8)办理丧事家属误工费360元(3人×2天×60元)(9)财产损失费2202元?,第1张

各位律师: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1) 医疗费38374.23元(2)护理费300元(5天×30元×2人)(3)住院伙食补助费75元(5天×15元)(4)误工费300元(5天×60元)(5)死亡赔偿金229472元。(6)丧葬费5736.80元,(7)交通费1748元。(8)办理丧事家属误工费360元(3人×2天×60元)(9)财产损失费2202元。(10)精神抚慰金80000元。计348568.03元(扣除第一被告支付10000元)
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位律师回复

(1)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能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财物损失等。(2)肇事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情形下,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并可以告知其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起适用的标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赔付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如果机动车一方另投有商业保险的,视投保详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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