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被告知补交的这段时间不能计算享受失业保险的时间,请问这在法律上是正确的吗?

确被告知补交的这段时间不能计算享受失业保险的时间,请问这在法律上是正确的吗?,第1张

我2004年11月与单位签订合同开始缴纳保险,但是实际上2002年开始我就在单位工作,2006年10月单位裁员,我被单位辞退,其他手续及待遇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单位为我将2002年到2004年的保险一次性补交完整,但是在享受失业金的时候,确被告知补交的这段时间不能计算享受失业保险的时间,请问这在法律上是正确的吗?我怎么样才能享受到2002年到2004年这段时间的失业金 谢谢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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