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费用由我自己承担,但我的委托书不是写给修理厂的,是给肇事对方的,这样的协议书有法律效率吗?
我是上海人于今年2006年4月20日在苏州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是负全责的。我的运货车,交警队同意给我回上海修理,当时我身受重伤,卧床不起,我委托我姐夫代为办理此事。肇事方让我姐夫放在他们的协作单位修理,同意了。我的委托书是6月19日写的,但车子修好后我一直都没拿到车子。没料到他们是一个圈套,肇事方欠修理厂很多修理费,所以我的车一直拿不到,原来修理厂叫我姐夫跟他们在5月28日签了一个协议。一切费用由我自己承担。但我的委托书不是写给修理厂的,是给肇事对方的。这样的协议书有法律效率吗?
如果以上的协议是无效的,我是否可以要求我每月的养路费(650元)和运输费(我的车子是包厂的,每月7000多元运输费,我只能让其他车子帮我来做)他造成我这样严重的经济损失能否让他赔偿。
你说的不是很清楚,不管协议是否有效,你都可以要求对方来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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