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租商铺为经营业务.现我司按与租户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

以出租商铺为经营业务.现我司按与租户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第1张

我司为商场,以出租商铺为经营业务.现我司按与租户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时出具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本收据为退还租赁保证金的重要凭证,若本收据遗失,则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租户在收据回执上签名核实知晓.如果租户遗失收据,我司可否以此为理由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位律师回复

若遇到这种情况,你司可要求其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交过租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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