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再定立第三份合约,用于对付房屋产权登记处的,这样我们可以少一些费用,这样做可以吗?
有一单位上的房子要转让,甲方以16万元转让给乙方。并同时定立了三份合约。一份是真实的合约,其余两份都是用于对付单位和房屋登记管理处的,现就为什么定立这三份合约做一个说明。
1。单位房子刚刚建立好,还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单位有一个规定,就是房屋不能转让给外单位的人。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房子已办理了产权证,那这个房子属甲方个人所有,有权转让给已方,对吗?(乙方是外单位的人)。所以第一份真实性的合同就此事双方都做了约定,在单位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乙方已交付了所有房款,有权居住这套房子,甲方永远无权干涉乙方的使用权。等单位给甲方办理好了房产证以后,双方再到房屋产权登记处进行变更手续。
2。以防万一,面对单位的检查,(当然这是在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之前),要是单位问起这套房子是谁在使用,我们就拿出这第二份合约---房屋租赁合约,告之单位乙方只是租用甲方的房子,等到变更了产权登记以后,就谁也管不到了,对吗?,
3。为了以后办房屋产权登记可以减少一点费用。甲乙双方再定立第三份合约,用于对付房屋产权登记处的。这样我们可以少一些费用,这样做可以吗?,
4。以上这些,请教各位律师朋友们就
1.第一份合约受法律的保护;
2.甲方不承认这套房子归乙方所有,那么,现在所定的第一份合约的这些条款在法律上生效,此时甲方违约,房子还是甲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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