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这个月15日之前,我把钱还清,应该还多少呢,怎样合算一点呢?
尊敬的律师朋友:
我在1997年1月15日借款6000元,当时约定月息两分,六个月内还清。但由于经营不善,只在1999年2月14日偿还500元息钱,到2000年2月2日还3000元息钱,2003年10月还1000元息钱。后来债主见我没有多大偿还能力,同意第一年以月息两分算,以后按月息一分来计。人民银行当时规定的利率六个月(含)以下贷款年利率为9.18%,六个月至一年为10.08%。五年以上为12.42%,罚息为日利率万分之四。
那么,到这个月15日之前,我把钱还清,应该还多少呢?怎样合算一点呢?我想能不能麻烦律师朋友给出具体算法。谢谢!
自己算吧,有些复杂的,这还要看你是依约定还是从法定,依约定,你就自己算,不要什么事都依靠别人了。如果法定,即超过国家标准的4倍的就只计算四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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