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第三层的自然人乙和第五层的自然人丁也在房产抵押担保书上签字同意甲和丙以房产作抵押?
自然人甲,乙,丙,丁于2001年合作建房一栋,共五层,房产按以下层次分配:第一层和第二层为甲所有,第三层为乙所有,第四层为丙所有,第五层为丁所有,并于2004年办好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的使用权人为甲,乙,丙,丁四人,土地为出让土地。甲,乙,丙,丁四人各办妥了按层次分配后的房屋产权证。在房产权证上均为个人产权,无共有人。现甲和丙欲以其名下的房产(即第一层,第二层和第四层)和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为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现甲,乙,丙,丁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均已在土地抵押担保承诺书上签字同意抵押。
请问:根据现行合作建房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抵押?如可以,那么甲和丙欲以其名下的房产(即第一层,第二层和第四层)作抵押时,是否需要第三层的自然人乙和第五层的自然人丁也在房产抵押担保书上签字同意甲和丙以房产作抵押?盼指导!
可以抵押,因为由于各自均以办理房产证,且均以自己的财产抵押,所以不需要乙和丁在房产抵押担保书上签字同意甲和丙以房产作抵押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