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向公司要求补我2004年5月 至2006年2月期间的三金吗?
我在公司就职两年半,2004年5月签订的一年的合同,而且公司2006年2月才通知我们签订第二次合同(也是一年),但是我在今年的9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当时就同意我辞职,我在公司上班期间,公司2004年10月为我交钱(400元)培训了上岗证。而公司在2006年3月才开始给我们缴纳三金。请问:我现在要拿回该上岗证需要向公司付培训的钱吗?我可以向公司要求补我2004年5月 至2006年2月期间的三金吗?
位律师回复上岗证属于你个人不属于单位,应当取回。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不应当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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