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算失去供养条件,李女离开王男生前所在的居住地叫不叫失去供养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算失去供养条件,李女离开王男生前所在的居住地叫不叫失去供养条件?,第1张

王男与李女结婚,婚后生有一男孩。由于王男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非工伤死亡,李女和孩子的生活费由王男生前所在的单位(油田单位)发放,李女本人无工作,在打工期间认识了张某,两人同居但没有结婚,问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和孩子的生活费,原单位是否有理由不予发放?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算失去供养条件?李女离开王男生前所在的居住地叫不叫失去供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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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赵律师意见。】请联系我东营律师陆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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