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与乙方去年打过交道,经常欠钱不给,所以才提出上面问题,请各位律师教教我,我该怎么做?

因我与乙方去年打过交道,经常欠钱不给,所以才提出上面问题,请各位律师教教我,我该怎么做?,第1张

因乙方与其合伙人散伙,我与其合伙人7月签订了解除合同,乙方于7月一直占了我的房子,因我们难达成共识,于10月23日在司法所的调解下才签订了现在的合同。合同从2006.7。1-2008.6。31日止。(合同落款日期为:2006.10。23日)房租半年一交,先付款后用房,交款日期为:每年的8.31日、2.28日。

合同约定:1、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一个月的,我可以收回房子。请问:按本合同,到几月才算拖欠一个月?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请问:法律上,什么叫逾期,多久才算逾期?按本合同,到哪天才算逾期交租?

《因10月23日乙方没钱,口头约定10月30日给9千元,到10月31日乙方还说没钱,说先交3千元,余下的七天后给,因我与乙方去年打过交道,经常欠钱不给,所以才提出上面问题,请各位律师教教我,我该怎么做?谢谢大家!》

位律师回复

你在合同中就写明,逾期的,按逾期天数,违约金每天100元。
1、每年10月1日、4月1日以后付房租即是拖欠房租过一个月。
2、超过约定时间就是逾期。83
1、228后就是逾期。再遇到乙方无赖情况,你该起诉了。不然他就永远不知道合同是什么?诚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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