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上述问题有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请问:
1、企业以客户对员工工作状况的评价结果为依据进行绩效考核,
规定如果评价等级下降,则公司有权降低员工的合同工资(合同的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不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2、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为2000元(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1000元),如果员工修病假,则不支付岗位工资,同时根据员工病假时间扣除相应的基本工资,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上述问题有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没有什么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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