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把乙方送到医院现在所有的费用都是有甲方出到现在事情还没解决,请问甲方和乙方的责任是多少呢?

甲方把乙方送到医院现在所有的费用都是有甲方出到现在事情还没解决,请问甲方和乙方的责任是多少呢?,第1张

请问:

前几天我朋友发生交通事故,(甲方货车)(乙方摩托车)

甲乙车同时行使,乙方突然转弯到小路口

甲方因躲开乙方突然转弯,把货物砸到乙方车和人,

乙方没有驾驶证,然后甲方有报警,然后交警下来什么都没做就走了,甲方把乙方送到医院现在所有的费用都是有甲方出到现在事情还没解决,请问甲方和乙方的责任是多少呢,还是甲方全部责任呢。

位律师回复

甲方辞掉乙方薪水结算,由于情况分别,结算方法也分别,通常情况下应当是每工作2年赔偿一个月薪水作为赔偿金,如果隶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两倍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未能就变换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  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限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经济赔偿准则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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