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同工同酬的要求,谢谢,另外,还请问您,试用期和见习期、实习期一样吗?
律师先生,您好:
我所在的单位最近进行了一次工资改革,将所有的大学生员工以2004年底为界限分成了两部分,2004年后的大学生比之前的月薪平均减少了近200元,而我们的岗位,工作都是一样的。单位以这是公司的制度为由拒绝了我们涨工资的要求。请问,这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同工同酬的要求?谢谢!另外,还请问您,试用期和见习期、实习期一样吗?
同工同酬不应机械的理解,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方案和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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