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我个人单方面违约,(已经提前两个月提交书面辞职信)是否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我在某私立学校已经工作五年,(01.8--03.8,04.3-06.10)五年期间,未能给上养老保险。现由于某些原因,我个人(乙方)想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原合同期限1年,现已履行4个月。)合同中,违约责任规定:甲乙双方在无违反合同条款情况下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小学教师未履行完的月份乘以壹千五百元人民币,中学教师未履行完的月份乘以两千元人民币。 请问此规定是否合法?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我个人单方面违约,(已经提前两个月提交书面辞职信)是否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盼回信,谢谢!
只要你提前一个月提出,你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更何况学校违法在先,不交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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