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这样不算工伤的吗,还没具备构成成立工伤的条件吗,请告诉我应该怎么办?

难道这样不算工伤的吗,还没具备构成成立工伤的条件吗,请告诉我应该怎么办?,第1张

那天要上班的下午,因为个人有点私事需要早走两个小时。所以我向我的直属领导口头请假两个小时,领导也口头答应了,所以我就早走去办私事了。要去办私事的路途也是平常上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但是不幸的是我途中出了交通事故,交警判了肇事者权责,我没责任,但肇事者逃逸了,人没能找到。出事十五天后公司帮我去劳动局申报工伤,但公司说劳动局不受理,劳动局说因为我不是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出事。但是我不明白,我明明跟公司的领导口头请假的啊,而且领导也口头批准了。再说那天我是正常上班的啊,而且出事也是在平时上下班的必经之路途中。那天不过是因为有个人私事所以请假早走两个小时去处理,难道这样不算工伤的吗?还没具备构成成立工伤的条件吗?请告诉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位律师回复

不是工伤.你这种情况构成工伤需要两个基本条件:
1、上下班的时间;
2、上下班的途中。但你只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当然,如果是受公司委派,那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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