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工作却调在完全事业编制的单位和岗位上,请问这属混岗,违反公务员法吗?

而工作却调在完全事业编制的单位和岗位上,请问这属混岗,违反公务员法吗?,第1张

我们是行政编制的公务员,符合条件并参加了本次的公务员重新登记,而工作却调在完全事业编制的单位和岗位上,请问这属混岗?违反公务员法吗?请教高见.

但王律师答复是“这很正常”,我们对此非常失望,分明王坚胜律师还没有熟悉<公务员法>,可能对关于公务员必须定编、定人、定岗的规定忽略了,事实上组织部、人事部和编制办已经在着手清理混岗的问题了。若能与哪位律师有共识,还请从专业角度给予支持。

位律师回复

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第六十六条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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