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6年9月开始转手,请问A是否构成了隐瞒欺骗,B和C是否有义务告知我,现在我该怎么办?

我从2006年9月开始转手,请问A是否构成了隐瞒欺骗,B和C是否有义务告知我,现在我该怎么办?,第1张

律师,你好:

   我今年9月从A君那转租得一间店铺,今天业主B来告诉我:合同期到他就要收回店子自己开,那就是2007年4月(半年后),他曾告诉A,转租的话一定要告诉下任承租人,但是A没有告诉我,A只是说合同到期你可以继续签,当时我付给A君4000元转让费,如果当时我知道这样的话,我一定不会签,更不会给A那么多的转让费。店子是B交给这栋商业大楼的售楼部C管理的,所以当时签约时只有我,A,C在场,她们都说不需要B在场,由C负责,他们都没有告诉我店子半年后要回收,当时另付了1000元压金,和300元转名费,我是续约的,合同从2006年4月到2007年4月,我从2006年9月开始转手。,请问A是否构成了隐瞒欺骗?B和C是否有义务告知我?现在我该怎么办?4000元转让费我忘记要A写收据了。

位律师回复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的赔偿,一般是指合同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合同赔偿没有上限,但是应当以实际损失作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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