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婆二人租用义乌市食品公司仓库居住,根据《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23条3款项?

我和老婆二人租用义乌市食品公司仓库居住,根据《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23条3款项?,第1张

我和老婆二人租用义乌市食品公司仓库居住,2006年9月13日我回老家办事,9月14日派出所来做暂时证,我老婆当时就做掉了,我的暂住证因为我不在,并且家中没有我的相片,没能及时办理。我9月17日回来,18日派出所民警到我处,把我带到派出所!

以我未按规定申报暂住证为由,根据《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23条3款项,决定给予50元的处罚。

下面是《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23条的条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 一 ) 暂住人员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经通知仍不改正的 , 处 50 元以下 1 罚款 ;

( 二 ) 为暂住人员提供暂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 , 不按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的, 责令限期补办 ; 逾期不补办的 , 处100 元以下罚款 ;

( 三 ) 为暂住人员提供暂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 , 不按规定为暂住人员申领《暂住证》的 , 责令限期补办 

位律师回复

你不属于为暂住人员提供暂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你属于申报暂住登记的暂住人员,派出所依据该条例第三条处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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