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因为住房,我工作10年作为部门经理一直拿着最低工资)请问,如果通过法律,我还要支付什么吗?

而且因为住房,我工作10年作为部门经理一直拿着最低工资)请问,如果通过法律,我还要支付什么吗?,第1张

我从1996年在公司上班,2002年公司为派我去外地工作,将一套住房转入我名下,住房是公司2000年付款从A部门购得,我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和A部门签订。2006年公司提出不合理用我名下房子贷款要求被我拒绝,公司将我辞退,而且将我一直没入住的住房开锁派人入住,因为公司一直保管着我的房产证。近日我去房产交易部门查看当初的合同是2002年签订的,我签字和手印(因为当时很信赖公司,签字的时候都没注意时间和签订双方是:甲方:A公司;乙方:我本人。而公司属于第三方合同中未出现我工作公司。房款是2000年支付的,房产证和合同都是2002年办理的。而且因为住房,我工作10年作为部门经理一直拿着最低工资)请问,如果通过法律,我还要支付什么吗?谢谢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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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你的,你可以要求房产局重新开具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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