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我是公务员,在公安口工作,工作单位所在地在海拨2700多,由于方便工作,我单位在海拨1100多的一个县级市设立了一个办公点,2006年11月15日我受我单位主要领导指派,在办公点所在地的一个宾馆接待上级领导的活动中,突发心肌梗塞,后经及时支架手术,病情得到控制,医院确诊为冠心病,建议我不能再到海拨高的地区工作,这样我就在办公点正常上下班,但单位主要领导视我这种上下班是个人行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扣发了我的工资,按休病假发给我病假工资,单位这样做对吗?
我这种情况应不应该算作工伤(工伤)?我的工资应该怎么发?敬请告知是昐!
位律师回复
单位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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