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作出撤案决定,退还2000元保证金,请问:撤案后,我们可以要回扣押的3万元吗?
您好:我是一技术人员,作为福利,1995年我单位和我们个人共同出资购买了3套商品住房,分配给了我们3 个符合条件的人员,当时单位研究让我们交纳2万元,可后来房产所要求我们办理房产证时,我们发现单位没有交足应该交纳的房款。经当时的主要领导同意,我们个人又交纳了其余款项,并办理了私人房产证。2004年,检察院以我们的是私人房产证为由,以贪污罪对我们实行取保候审,并扣押了我们每人3万元,和2000元保证金。2006年8月作出撤案决定,退还2000元保证金。请问:撤案后,我们可以要回扣押的3万元吗,有何法律依据。谢谢!
位律师回复如你所说,应当返还被扣压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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