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行长在职工大会上宣布的文件精神,在事隔几日后改变,我是否可以认为行长存在欺骗行为?
请教林奕周律师,关于银行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对35岁以上人员按4500元/年买断,对35岁以下按1200元每年买断,劳动法里有一条同工同酬的原则,我是否可理解为文件违反了劳动法的精神呢?另外行长在职工大会上宣布的文件精神,在事隔几日后改变,我是否可以认为行长存在欺骗行为?
位律师回复也可以这么说。同工同酬是原则要求没有错,但具体执行的不是原则,而是具体规定,比如说保护人权。况且买断工龄款不属于法定报酬,也不属于赔偿,而属于补偿,这个没有法定标准。你可以认为是欺诈,但这是支行行长个人的事,且按分行文件来计算你没有经济损失,只有精神损失,因此不能说单位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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