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甲一直在运作资金问题,还有希望兑现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判定甲个人构成诈骗吗?
甲是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不是法人代表),乙是个人。2003年乙在甲所在分公司投资2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一年后本息共返还给乙方28万元。(与公司签订合同的还有若干人)但由于特殊原因,甲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乙方告甲方个人是诈骗行为,原因是乙方认为甲方没有将自己的钱上交公司,而是自己占用了。而甲方所在分公司帐目不清,只有收付款凭证和与所有客户签订的合同。(其中包含与乙方签的收款收据和合同)。而且,甲一直在运作资金问题,还有希望兑现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判定甲个人构成诈骗吗?
位律师回复这里的情况很复杂,不是一两句,就能说得清楚,建议持资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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