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名称的意义,性质和待遇一样吗?

这两个名称的意义,性质和待遇一样吗?,第1张

我爷爷在1960年的夜里带班在矿山生产,矿山塌方不幸遇难身亡。那当时家里只有我奶奶和5个子女,我爸爸只有7个月。当时矿里为了解决遗属生活依据矿山因工伤亡处理的。但是在1998年矿山倒闭要求买断,矿里强求我奶奶这个抚恤户也必须买断。按每月101元买断到75岁。75岁以后可以继续领取抚恤金。但在买断计算标准时该矿将我爷爷的“因工伤亡”改为“病故”请问这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我奶奶正常应该得到的"因工伤亡”抚恤金待遇标准是多少? 现在政府依然固执的说“病故”和“因工伤亡”是一样的。请问这两个名称的意义,性质和待遇一样吗?谢谢您!期待您的回复信息。

 

位律师回复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 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  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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