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们是否可以得到精神赔偿, 4、所有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是怎么样的?
请问陈律师:我妹妹是四川某公司的出纳人员,于2004年1月1日下午在外出为公司收款时失踪。至今没有音讯。2年多了,我们正准备办理失踪的相关事情。
1、按照工伤法律规定和民法通则规定,我们可以得到哪些赔偿费用?应该怎么办理?
2、妹妹是在上班时间内为了完成工作而失踪的,应该认定为工伤死亡?
3、我们是否可以得到精神赔偿?
4、所有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是怎么样的?
敬请指点并感谢。
你应当向当地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诉讼,宣告你妹妹死亡,后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死亡认定后,依据工《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赔偿,由于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故不能要求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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