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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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况:

  (一)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 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特别要指出的是,当事人约定服务期应以用人单位提供特殊的福利待遇为前提。所谓特殊的福利待遇其主要的特征有:

  1) 这种待遇不是法律规定的;

  2) 这种待遇不是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有的劳动者提供的普遍待遇,而是只提供给特定的劳动者。对于商业秘密按照有关保密协议处理。

  本条还对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所要遵循的原则作出了规定,由于该两种违约金都是单向的,即劳动者向企业承担,所以对于其公平、合理性的要求也充分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的两种情况,在员工提出辞职时企业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并非员工辞职都需要支付违约金。





    我与单位签了5年合同,现在做了两年,我不想做了,于是在7月30日提出辞职

位律师回复

你可以要求单位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或者办妥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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