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我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之时便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我是一个伤残十级的工伤受伤者,因当时劳动部门及行政复议均未认定我为工伤,后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我为工伤,因此,在我受伤一年多后劳动部门才又重新认定我为工伤及作出十级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但是,我的单位在我受伤两个月时,以我不属于工伤、借调整工作为由降低我的工资待遇,并在我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之时又解除了我的劳动关系,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停发原工资待遇。请问,我能否要求追诉从我受伤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这一段时间单位降低我的工资待遇?单位在我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之时便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位律师回复降低工资待遇问题要看你们是否签定劳动合同,如何约定,该问题要作为一项单独的仲裁要求提出,如方便请与我联络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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